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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4 0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字第1150026991號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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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所取得之債權憑證,以確保公庫權益,特訂定連江縣政府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三、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其保管作業如下:
()各機關承辦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執行法院更正後,移請債權憑證保管人員保管或予以歸檔。
()
各機關債權憑證保管人員於收受債權憑證後,應詳實列冊或建檔,並依時效期間屆滿先後順序整理排序,由各機關自行負責保管及管理,以落實保管責任並供日後查考及控管之需;無法依前開順序排列者,得改依收受債權憑證之先後順序辦理保管。

四、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每年至少全面清理債權憑證一次,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債務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列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提供債務人或其繼承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即向執行法院聲請再予強制執行。
()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函復後,至遲於三個月內將前款清理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閱,並加會機關會計人員。
()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

五、債權憑證於時效屆滿前二個月,各機關債權憑證保管人員應將該債權憑證移請各承辦人員儘速依法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六、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債務清償、核發新債權憑證、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債權憑證外,因時效消滅或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債權憑證之必要時,應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加以查明後,填具查核清冊及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擬具查核意見,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核定後,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主計處及財政稅務局。
註銷債權憑證時,各機關承辦人員應即時通知主計處或相關會計人員辦理帳務沖銷。如因債權獲償,並應辦理實收繳入公庫。
依前二項辦理之債權憑證應告知債權憑證保管人員,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或併案歸檔。

七、行政執行事件,經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執行憑證,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第五點換發規定。
執行憑證如有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不得再執行」情形,得準用本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註銷。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