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9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員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50028212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員獎懲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職員之獎懲符合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以激勵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員獎懲案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與所附敘獎標準表(附表一)、連江縣政府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附表二)、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附表四)及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附表五)規定辦理。

 

三、平時獎懲之處理原則: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對獎懲案件之處理,凡屬專業人員之獎懲,應依各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為準,其他則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本要點規定之平時獎懲標準辦理,所發布之獎懲令並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二)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依法移送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結案。

(三)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辦理,不徇情、不主觀,依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及獎由下起,罰由上先之原則,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

(四)凡主辦單位人員負有主要責任案件,其獎懲應以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情形審慎核議獎懲,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諉無責任。

(五)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有特殊貢獻者外,其屬一般例行性業務則不予敘獎,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以杜浮濫。

(六)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如逾期應先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凡逾期且於第二年度辦理者,如無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對隱匿責任者並從嚴加重議處。

(七)同一計畫或同性質業務分次受考評者,應俟全案考評完竣或全部執行完成後,以考評成績最高者或實際績效辦理獎懲。如事涉多人接續主辦,應依個人參與辦理時間、績效覈實敘獎。但各該人員之敘獎總額度,合計不得高於最高考評成績所訂之敘獎額度,且同一事蹟除涉及刑事責任者外,辦理獎懲時,應依一事不二理原則。

(八)已調至他機關人員,由獎懲權責單位函文現職機關辦理敘獎;對於已離職、退休、資遣之人員,於原任職期間所發生之獎懲案件,應仍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九)對於跨機關間之工作事項,為避免寬嚴不一,主辦機關(單位)事前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獎懲標準;或工作執行完竣辦理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依各單位實際執行情形,擬具獎懲人數及額度,簽會人事處並陳請縣長核定後,將相關資料移送人事處,經提送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非屬本府及所屬機關者,函請該機關辦理。另屬本府及所屬機關者,則移由各權責機關辦理後續作業事宜。

(十)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建議獎懲案件時,應敘明獎懲具體事實,及適用之獎懲規定條款,必要時並應檢附有關資料併陳,以便核議,如無適當條款可引用時,一律不予辦理。

(十一)他機關來函建議敘獎案或本府各專案(計畫等),如未明訂敘獎人次者,以相關承辦人不超過 3 人,督導人員不超過 2 人為原則;如未明訂獎勵額度者,均以嘉獎一次為原則,超過上述額度者,均應檢附相關資料並敘明理由,無正當理由者,不予受理。上開承辦人敘獎額度如為嘉獎範圍,其督導人員敘獎以上一層級為原則。

(十二)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濫用權限,除由本府令飭撤銷或變更獎懲外,並分別依規定議處有關人員。

 

四、權責劃分:

(一)各級學校除校長之獎懲,應報本府核定發布,其他人員之獎懲由各校自行核定發布。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獎懲,統一由本府核定發布。同一案件,人員涉及核辦權責為不同機關時,授權由權責機關發布之獎懲,應俟本府核定發布後,再依權責辦理。

(三)涉及刑事案件及依法應辦理之停職、退職、復職、免職,由本府核定發布。

(四)主計人員、人事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政風人員之獎懲,循由各該行政系統辦理。

 

五、平時獎懲之作業程序: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簽辦獎懲案件,應填寫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表三),詳述具體事實,註明依據法令,並檢附有關證據及成果資料,簽會本府人事處,陳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提報考績會審議,經考績會審議通過,簽請縣長核定後發布。

(二)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於獎懲案件,應檢具全案相關證據、考績委員會紀錄影本及成果資料等,以獎懲建議函報府核辦。

(三)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獎懲案件均應先提各該考績委員會審議(未達設置標準者,由機關首長決定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且能密切配合協調,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暸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活動、研討會或講習,工作辛勞並具績效者。

(五)協助其他單位業務之推展或執行,有具體事蹟者。

(六)依限完成主管業務或專案計畫,備極辛勞且表現優異者。

(七)對主管臨時交辦事項,能依限完成且成績優者。

(八)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使機關損失減至最輕者。

(九)通過全民英語初級、中級檢定或相當英語能力測驗者。

(十)其他工作表現堪為同仁表率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辦理上級交辦重要專案事項或臨時緊急任務,能把握時效,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應用價值而採行者。

(四)對主辦業務計畫縝密,執行得法,合理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者。

 (五)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高級檢定或相當英語能力測驗者。

(六)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八、同一職務由一人代理,其代理職務成績優良者獎勵標準如下:

(一)代理職務未達四週者,不予獎勵。

(二)代理職務在四週以上,未達八週者,嘉獎一次。

(三)代理職務在八週以上,未達十二週者,嘉獎二次。

(四)代理職務在十二週以上者,記功一次。

前項職務如確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核准後,由二人以上共同代理者,依其代理之事實情形,斟酌簽請敘獎,如未予敘獎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同一敘獎事由,應以連續代理為原則;如分階段代理,應分階段敘獎。

 直屬長官代理所屬同仁職務,敘獎標準應依第一項至前項額度予以酌減。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致影響業務績效,情節輕微者。

(二)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或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公務員或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者。

(五)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六)對長官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七)誣告、濫告、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或士氣,情節輕微者。

(八)曲解法令或處理公務不按法定程序,致生不良後果或影響民眾權益,情節輕微者。

(九)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累積達一日。

(十)不遵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情節輕微者。

(十一)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致影響業務績效,情節嚴重者。

(二)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或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三)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公務員或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嚴重者。

(五)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瀆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情節嚴重者。

(六)對長官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七)誣告、濫告、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或士氣,情節嚴重者。

(八)曲解法令或處理公務不按法定程序,致生不良後果或影響民眾權益,情節嚴重者。

(九)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

(十)不遵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十一)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關酒後駕車行為者,應視其情節及影響機關聲譽程度,依「連江縣政府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之規定,核予懲處。

     有關違規赴港澳及違法(規)赴陸行為者,則依「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之規定,核予懲處。

 

十二、本要點所列之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約聘、僱及約用(臨時)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 規定辦理,技工、工友之獎懲由秘書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