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社區從事家庭教育課程、教材設計及活動之推廣、輔導與諮詢,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
教材研發:設計主題課程、研發教材教法,以利推展學校及社區家庭教育課程活動。
(二)
研習進修:辦理家庭教育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長團體、工作坊、實作研習等,以培育家庭教育種子教師,落實家庭教育。
(三)
諮詢輔導:提供學校及社區家庭教育課程諮詢與輔導服務,辦理年度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考核,必要時得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教法輔導、教學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
(四)
業務推展:協助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及社區推展各項家庭教育相關業務與宣導各項家庭教育相關議題。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
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業務承辦人兼任
(三)
置諮詢委員三至五人,由團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或指派教育處督學及各科科長兼任。
(四)
置召集人一人,由團長指派本縣學校校長(含退休校長)擔任。
(五)
置團員四至六人,由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推薦具家庭教育專業知能教師或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逕行遴聘。
前項輔導團團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輔導團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執行輔導團團務工作績效優良人員,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六、輔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現職人員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或鐘點費。
七、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家庭教育專案經費及本縣配合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