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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6 2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非洲大蝸牛回收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產漁字第1150041512B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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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非洲大蝸牛回收獎勵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移除本縣轄內非洲大蝸牛,抑制其繁殖擴散,降低對環境、農業、生態及公共衛生之影響,並規範收受、驗收、獎勵金核發及後續處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

三、本要點所稱非洲大蝸牛,指學名為 Lissachatina fulica 之物種;其物種辨識基準,由產發處另定之。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於本縣轄內自然環境捕捉非洲大蝸牛,並依本要點規定交付之自然人。

未成年人交付時,應由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文件。

機關、學校、公法人、受本府委託辦理防治之廠商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或履行契約義務捕捉者,不予獎勵。

五、產發處應於年度預算範圍內,於開始受理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期間、時間及指定收受地點。

(二)年度獎勵金總額及收受總重量上限。

(三)每人每日、每月或年度收受上限。

(四)交付方式、應備文件及獎勵金發放方式。

(五)其他應遵行事項。

六、產發處得以書面洽請各鄉公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非洲大蝸牛之收受、初步辨識、秤重及交付人資料登記。獎勵資格之審核及獎勵金之核發,由產發處辦理。

前項行政協助之工作分配、費用負擔、設備配置、安全措施、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資料送交方式,由產發處與各鄉公所以書面協議定之。

七、交付人應於公告之受理期間,將非洲大蝸牛以加蓋且足以防止逸散及滲漏之容器盛裝,送至捕捉所在地之指定收受地點;不得自本縣外或其他島嶼攜入。

捕捉及交付時,應配戴手套或使用夾具,避免徒手接觸;於私有土地捕捉者,應先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並不得以違反法令之方法捕捉。

八、收受單位應確認物種、來源及包裝,使用經校正之秤重器具秤重,並扣除容器重量及夾帶物後,以驗收合格之淨重計算。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受或不予計重:

(一)非屬第三點所定物種。

(二)個體已嚴重腐敗、散發惡臭或無法辨識物種。

(三)夾帶泥土、石塊、積水、植物、其他生物或雜物,經通知仍不配合排除。

(四)容器有逸散或滲漏之虞,經通知仍不配合改善。

(五)其他不符合公告之驗收規定。

九、獎勵金按驗收合格淨重,每公斤發給新臺幣十元。單次驗收合格淨重未滿一公斤者,不予核發;達一公斤以上者,重量計至零點一公斤,未滿零點一公斤部分無條件捨去,並按實際重量比例計發。

驗收合格淨重及獎勵金額,應由交付人與收受人員於現場共同確認。

十、交付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登記表及來源切結書,提供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聯絡方式、金融機構帳戶、捕捉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核發獎勵金所需資料,並簽名或蓋章確認驗收合格淨重及獎勵金額。

收受單位完成登記後,應交付收受憑證;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蒐集時履行告知義務。

十一、各鄉公所應按月彙整前一月份之收受資料,於次月十日前造冊送交產發處。產發處應自資料齊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資料不全而通知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間。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產發處應於核定後十日內,將獎勵金匯入交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但經產發處核准採其他方式發放者,不在此限。獎勵金核發所需領據、支出憑證及所得資料,依會計及稅務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交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產發處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一)將本縣外或其他島嶼之非洲大蝸牛攜入指定收受地點。

(二)以人工飼養、繁殖或其他非野外移除方式取得非洲大蝸牛。

(三)同一批非洲大蝸牛重複交付或以他人名義重複申領。

(四)故意夾帶泥土、石塊、積水或其他物品增加重量。

(五)提供虛偽不實資料、冒用他人身分或以其他詐偽方法申領。

(六)因執行職務或履行契約義務捕捉而申領獎勵金。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公告規定,情節重大。

十三、收受單位應於收受後,立即將非洲大蝸牛置於足以防止逸散之設備或容器,並依產發處規定製作重量、保管、移交及處理紀錄。活體應避免跨島運送;確有必要者,應經產發處同意,並以加蓋且足以防止逸散及滲漏之容器運送。

產發處應依防疫、環境保護及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以足以防止逸散、繁殖及病原傳播之方式,辦理滅除、清運及銷毀,並保存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產發處相關年度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為限。獎勵金核發金額或已驗收合格重量達公告上限,或預計即將達上限時,產發處應公告停止受理及其生效時間。

停止受理公告生效前,已完成驗收及登記並符合規定者,仍應核發獎勵金;公告生效後,收受單位不得再行收受。

十五、本要點所需之物種辨識、驗收、秤重、資料登記、個人資料告知、保管移交、清運及銷毀等書表格式及標準作業程序,由產發處另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