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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民眾空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55176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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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民眾空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眾申請搭乘駐地航空器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申請空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運安寧(息),係指就醫民眾或末期病人於病危時或身故後申請以駐地航空器載運返鄉安寧。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以空運安寧(息)發生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或設籍(含出生地或曾設籍)本縣之民眾。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範圍為臺灣地區各機場至本縣或本縣至台北松山機場,以及本縣各離島間之機場之空運交通費用。
第   六   條    民眾向本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空運返鄉安寧(息)交通費用補助,應檢具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
                診斷證明書(病危、多重器官衰竭、植物人或末期病人),身故者應檢附死亡證明。
第   七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空運安寧(息)返鄉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十空運交通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
                元為限。
                前項所指交通費,係以航空公司開立之收據總額為準。
第   八   條    承攬航空公司應為搭乘航空器之乘客每人投保意外險新臺幣一千萬元,如發生保險事故,應在承攬航空公司投保理
                賠範圍之內理賠,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本府與承攬航空公司間權利義務,另以契約定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空運返鄉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作業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