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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004597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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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 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專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學校採購各式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三、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學校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學校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四、各機關學校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在依各年度機關學校預算共同性費用    
    編列基準所定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不得逾
越該基準之規定,
五、各機關學校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辨理:若因特殊原因 
    需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六、各機關學校採購公務車輛,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七、各機關學校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各機關應確實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工程或
    勞務採購契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
八、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新購之專用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四百CC.
      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九、各機關學校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 
    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附屬單位預算採購管理用之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學校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
十一、各鄉公所除鄉長及鄉民代表會主席專用車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 
       務車輛之採購,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惟遇有特殊情況汰購公務車輛,
       應報請本府核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