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教育處。
第三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府所轄之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並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助學金,每學期乙次,補助金額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金額: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八千元。
二、申請期間:第一學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三、申請程序: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於規定申請期限內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四、申請本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助學金,經查證屬實,予以停發並追繳全額助學金。
五、身心障礙學生經心評人員評估其障礙原因消失,並經鑑輔會確認須參加重新鑑定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並就讀本府所轄之各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具下列優良表現之ㄧ,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品學兼優: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並經教師推薦。
二、特殊表現:前一學年度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獲有名次,足堪表率並經教師推薦。
獎助金額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獎助金額:每人新台幣三千元。
二、申請期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三、申請程序: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及教師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送本府教育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並就讀本府所轄之各國民中、小學之資賦優異學生,具下列優良表現之ㄧ,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五名或相當之獎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之獎項者。
三、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全國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獎助金額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獎助方式:頒發獎狀及定額獎助金,其獎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為原則,並得視教育處年度預算增減之。
二、申請期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三、申請程序:
(一)由就讀學校之老師審酌其特殊表現填寫申請表推薦,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學校檢附申請表、審查記錄及特殊表現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等函送本府審查。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須限期補正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視同放棄,予以退件。
四、獎助原則:同一特殊表現以領取一次獎助為限,不同特殊表現得分開申請,惟同一年度總獎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各特殊表現如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七條
核准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或學生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有違反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重複申請獎補助金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教育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處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之各項獎補助金由本府核撥至學生就讀學校轉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所需經費由本府所編列相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之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