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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指導監督,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家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安老養護組:提供老人安養照顧及執行住民各項護理與治療照顧,辦理老人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二、育幼組:兒童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及生活管理、課業輔導及文書、研考、印信、出納、事務管理以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家置專員、護理師、幹事、社會工作員。
第  五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家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家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指定本家職員一人為主席,開會時本家職員均應出席。
第  九  條  本家老人及幼童疾病醫療,隨時送往連江縣立醫院免費就醫治療。
第  十  條  本家有關收容之作業規定,由連江縣政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