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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五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補助之。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第 五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