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稽催、公共關係文稿之審核及加油站業務之推展、出納財產管理、儲運等事項。
二、管理課:負責各加油站油料運輸、安全存量、加油設施、各項工程及公共安全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公司得視營業需要於各島增設各類加油站。
第 五 條 本公司置課長、站長、業務員、管理員、加油員。
第 六 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職員依照本公司用人費薪點待遇表敘薪。
第 九 條 本公司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