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及連江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規定如下:
每小時停車費率在新台幣二十元以內收取,每日以八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停逾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 每月停車費率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收取。 本府得在前二項費率範圍內,依實際情形予以減免或優惠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