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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空運安寧民眾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空運安寧民眾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眾申請搭乘航空器安寧交通費用補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民眾申請空運安寧交通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運安寧,係指就醫民眾於病危時或身故後以航空器載運返鄉安寧。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以空運安寧發生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或設籍(含出生地或曾設籍)本縣之民眾。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範圍為臺灣地區各機場至連江縣或連江縣至台北松山機場,以及連江縣各離島間之機場之空運交通費用。
第   六   條    民眾申請空運返鄉安寧交通費用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福利局申請: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死亡證明書。
                二、病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七   條    民眾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空運安寧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十空運交通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元為限,前項所指交通費,係以航空公司開立之收據總額為準。
第   八   條    承攬航空公司應為搭乘航空器之乘客每人投保意外險新臺幣一千萬元,如發生保險事故,應在承攬航空公司投保理賠範圍之內理賠,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本府與承攬航空公司間權利義務,另以契約定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空運返鄉所需費用,由本縣衛生福利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作業要點由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修正條文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