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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空運安寧民眾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運安寧,係指就醫民眾於病危時或身故後以航空器
       載運返鄉安寧。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以空運安寧發生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或設
       籍(含出生地或曾設籍)本縣之民眾。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範圍為臺灣地區各機場至連江縣或連江縣至台北松山
       機場,以及連江縣各離島間之機場之空運交通費用。
第六條 民眾申請空運返鄉安寧交通費用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局
       申請: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死亡證明書。
二、病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修正條文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