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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連江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連企法字第1020016892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第 五 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 其他適當方式。
前條其通知對象,經書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九 條  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必要時,得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請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
第 十 條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