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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文化出版品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創作風氣,推廣馬祖文化及特色,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化」係指有關人類的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道德、風俗、以及任何其他的人所獲得的才能和習慣;本要點所稱之「出版品」係指個人或團體出版之圖書資料(冊籍、譯著、專論等)、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錄音、錄影帶等)。

三、補助對象:不限。

四、補助內容:主題與馬祖有關之文化出版品。
(一)圖書
(二)連續性出版品:分為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
(三)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四)網際網路出版品。
五、補助模式:
(一)一般補助:採公開方式徵選,復經審查會審定同意後補助。
(二)專案補助:對本縣文獻之建構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本府得以專案辦理。

六、補助原則:
(一)一般補助:視個案審查,每冊每次最高十萬元,總補助金額依年度預算金額而定。
(二)專案補助:視個案辦理,總補助金額依年度預算金額而定。

七、申請方式:(詳附件一: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申請者依公告時程,逕洽本府文化處索取或上文化處網站下載簡章及申請書(網址:www.matsucc.gov.tw),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封面註明申請「連江縣文化出版品補助案」及個人姓名或團體名稱,請自行印製申請書、徵稿作品7份及電子檔光碟2份以掛號寄或親自送本府文化處,郵寄以郵戳為憑。
八、審查方式:
(一)一般補助:採初審、審查會審定二階段辦理:
     1、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進行資格初審。
     2、審定:資格審查通過後,由專業人士組成審查會議審定同意後給予補助出版。
(二)專案補助:簽核後辦理。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出版計畫之落實,本府得派員實地瞭解出版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出版成效做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如執行成效不佳,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於出版時,如有違背申請目的或相關法令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本府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撥款及核銷:
(一)各通過審定之補助案,本府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出版品出版後,檢附領具、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府代為扣繳。
(三)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
(一)受補助之出版品,應註明「本出版品曾獲連江縣政府之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者於作品發行、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府文化  處列為指導或主辦單位。
(三)受補助出版發行之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府得做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四)作者送件時須文字稿大樣,和撰寫動機、目的、回饋方式及詳細簡經歷、身分證影印本、連絡電話、地址。(表格詳附件一)
(五)來件不得抄襲、模仿,如有違反著作權,除取消補助資格外,作者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受補助出版品視申請補助經費回饋本府一定數量,本府須加購時,補助者應同意本府以成本價購置。
(七)本要點不予補助社區報、期刊、雜誌、通訊等連續性出版品。
(八)同一出版品不得向本府重覆申請,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