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
第 一 條 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出生率,及落實新生兒照顧,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育兒箱之發送,應符合以下二款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
第 四 條 育兒箱依胞胎數計算發放。
第 五 條 申請育兒箱發送,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
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送。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