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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政府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急難事件之民眾迅速獲得政府之救助與照顧,以促進社會安全,特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參酌本縣實際情形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救助對象: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四個月以上之縣民因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及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或鄉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三  條  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補償者,不得核發補助。但經取得給付或補償後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申請救助應檢具文件:
            一、填寫急難救助申請表(如附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
            三、傷病者應加附公立醫療院所診斷書、死亡者應加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急難事件證明。
            四、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冊。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免附。
第  五  條  申請期限:於遭遇急難事件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  六  條  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生活慰助: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立即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二、傷病慰助:本縣縣民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三、喪葬慰助:
           (一)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發給喪葬慰助金新台幣陸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發給喪葬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貳至伍萬元。
            四、川資救助: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給予川資救助。補助其返鄉之車、船、飛機等交通費用及膳食、住宿費等。
            五、安寧返鄉補助:依本縣空運安寧民眾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補助本縣低、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中低收入邊緣戶,申請空運返鄉安寧者,所需自行負擔之空運交通費用。
第  七  條  急難救助對象經評估尚有其他需求者,由本局轉介至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提供實物救助及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急難救助對象經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本局得依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衛生福利部辦理。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預算、社會救助金專戶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等經費支應。
第  九  條  依本自治條例辦理各項補助,應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