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10-8
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3年07月21日連企法字第0930020948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業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稽催、公共關係文稿之審核及加油站業務之推展、出納財產管理、儲運等事項。
二 管理課:負責各加油站油料運輸、安全存量、加油設施、各項工程及公共安全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公司得視營業需要於各島增設各類加油站。
第 五 條 本公司置課長、站長、業務員、管理員、加油員。
第 六 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職員依照本公司用人費薪點待遇表敘薪。
第 九 條 本公司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