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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消防志工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0920018609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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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消防志工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連企法字第0九二00一八六0九號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民力輔助消防人員不足,強化消防志工管理,
充實地方消防力量,以因應各項災變搶救需要,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志工之服務,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消防志工,係指本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為預防、應變災害所
籌組之志願服務人員,包括義勇消防(含水上救生)、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等志願服務者。   
第 四 條    為提昇消防志工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消防局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並列冊管理。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依內政部消防署規定之課程實施,若有個別需要,依其個別需求由消
防局自行訂之。   
第 五 條    消防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1.由消防局代為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接受消防局辦理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在符合資格之人選中推選幹部並參與相關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 六 條    消防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1.遵守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局及所屬單位訂定之規章。
2.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3.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第 七 條    消防志工應召協助救災、服勤、訓練、演習,消防局得補助津貼,其支給依下列標準:
1.單項勤務時間未滿四小時者,得核發每人每次勤務津貼新台幣二百元整。
2.前款勤務時間逾四小時以上者,得核發每人每次勤務津貼新台幣五百元整。
前項津貼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