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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寬頻管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27555A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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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寬頻管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統合巿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並有效管理維護寬頻管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限由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執行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建置單位:指興建設置寬頻管道之單位。
              三、使用單位:指經本府核定得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之業者、機關(單位)。
              四、管理維護單位:指管理維護寬頻管道之本府單位或本府委託之管理單位。
              五、公用管線業者:指使用道路埋設公用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六、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七、管中管:指在寬頻管道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八、引上管:指在寬頻管道人手孔埋設引出至用戶端之管線。
第 四 條  寬頻管道以本府設置為原則。重大公共建設開發計畫或其他有必要時,得經本府專案許可由公用管線業者自行興建或與本府共同興建,其相關權利義務及許可條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五 條  巿區道路新建、擴建、整建、人行道更新或設置污水下水道等相關工程時,除經本府同意外,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規劃設置寬頻管道。
              寬頻管道接續設施以共用為原則,得視鄰近建築物分布狀況或以街廓為單位,擇宜配置。
              公用管線業者於現有道路申請新設公共設施管線,或既設管線需更新、擴充、遷移時,經本府認定有規劃設置寬頻管道必要者,應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寬頻管道應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進行佈纜,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書面提出: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影本,必要時本府得要求核對正本。
              二、申請佈設纜線路線圖及位置圖(需標註佈設長度)。
              三、纜線佈設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說)。
              四、其他本府規定之相關申請書表及文件。
              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公所等需申請使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第 七 條  寬頻管道申請使用期間以一年為一期。初次申請使用寬頻管道者,第一期使用期間則依本府核定同意使用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期。
              使用單位得於使用期屆滿二個月前檢附前條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申請續用,逾期未提出申請續用者,於使用期限屆滿不得繼續使用。
第 八 條  寬頻管道使用單位應於本府核定同意使用日起三十日內,以預收方式依下列規定一次繳納當期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整管:新臺幣四元五角六分/每月/每公尺。
              二、管中管:新臺幣一元六角三分/每月/每公尺。
              使用費之計算以月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依一個月計。
              當期使用期間尚未屆滿前,使用單位因故提前終止或不再使用時,已繳交之當期使用費不予退還。
              保證金按當期使用費總價百分之十計算,應於繳納當期使用費時一併繳交,並於當期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書面向本府申請退還,本府於確認無待改善事項後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公所等,申請使用寬頻管道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使用費及保證金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酌減收費。
第 九 條  本府收取之寬頻管道使用費,應依預算法編列歲入及歲出預算,其用途得作為寬頻管道新建(擴建)經費、維修費、管理維護費、寬頻管道業務人事費、事務費或經本府核定之其他與寬頻管道計畫相關用途。
第 十 條  寬頻管道已設置完成之路段,經本府認定該路段之寬頻管道足供業者佈設纜線設施者,不得在各該道路內挖掘埋設纜線或於排水溝及下水道附掛纜線。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前,已附掛在該路段排水溝及下水道之纜線應於寬頻管道完成後六個月內完成遷移至寬頻管道內,違反者本府得執行剪線或拆除附掛之處置,所造成之損失由業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 十一 條  寬頻管道使用單位非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將寬頻管道使用之權利轉讓或分租予他人。使用人如有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其出租期限不得逾本府核定之寬頻管道使用期限。
第 十二 條  寬頻管道之接續設施,以本府設置為原則。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寬頻管道使用單位設置。
              寬頻管道使用單位需自行設置接續設施者,應經本府同意,且於設置完成後其所有權無條件歸本府所有。
第 十三 條  非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於寬頻管道中佈設纜線,違反者,本府得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並於一年內不接受申請使用寬頻管道。
              已核准之寬頻管道使用單位,未依本府核准內容佈設纜線或有其他違規事項時,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視情節處以終止使用權、沒入未到期使用費或保證金等處分,並得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及相關設施,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因違規使用經本府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造成之損失由業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 十四 條  寬頻管道使用單位如需佈設纜線或維修設施等,需開啟進入寬頻管道人手孔時,應先向本府報備許可始得辦理。但因緊急事故,得於人手孔開啟後一日內向本府報請備查。
第 十五 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拆除或移除已佈設之纜線,回復寬頻管道之原狀:
              一、使用期限屆滿不再續用。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本府終止使用許可者。
              三、使用單位因故不再繼續使用者。
              寬頻管道使用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本府得逕行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第 十六 條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或經驗收合格後,維護單位每半年執行定期全面性巡檢,包含檢視人手孔、管道(管溝)及引上管等設備及結構體等。
              有其他管線工程提出道路申挖、排水溝及人行道修築、道路新建、擴建、維修工程等,恐有影響寬頻管道(管溝)結構體安全之虞時,應由寬頻管道管理維護單位派員在上述工程路段執行不定期巡檢,如有必要時,應作成記錄備查。
第 十七 條  寬頻管道維護範圍包括寬頻管道及人、手孔本體及其附屬設備(如管中管管塞、纜線托架、電力、排水等保安設備等),由寬頻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維護。
              收納於寬頻管道內之纜線及其附屬設備(電信光纖線、有線電視同軸纜線、社區監視系統纜線、弱電系統纜線等),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維護管理。
第 十八 條  寬頻管道維護項目如下:
              一、寬頻管道手孔蓋清潔及破損處理。
              二、寬頻管道手孔蓋昇降處理。
              三、寬頻管道手孔及管道內部清理。
              四、寬頻管道幹管及引上管試通。
              五、寬頻管道幹管及引上管整修。
              六、寬頻管道週邊相關設施整修及維護。
第 十九 條  本府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遷纜線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使用單位拆遷纜線。但因緊急搶修或救災需要時,使用單位應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立即配合拆遷纜線。
              前項情形本府未能提供替代管道供遷移或使用單位不再續用時,本府應受理申請退還未到期使用費及保證金。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配合拆遷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造成之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 二十 條  使用單位已佈設之纜線及其附屬設施應至少每季進行定期巡檢乙次(天然災害等特殊事件發生應加強巡檢工作),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或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查驗。
              使用單位使用寬頻管道時不得影響或破壞其他使用單位之纜線(含附屬設施)及通訊品質,必要時,本府得通知使用單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代為行之,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使用單位因纜線施工或維護不良等其他可歸咎於該使用單位之因素,致發生災害事故或影響其他使用單位權益者,該使用單位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