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民政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第
五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