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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21315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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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火災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府遴聘消防、刑事、建築、電力、物理、化學、機械等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受理司法機關有關火災案件之囑託鑑定。
              受理本縣消防機構因學理、技術發生疑難或涉及其他專業知識無法鑑定火災案件之移請鑑定。
              辦理前項鑑定事項應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格式如附件),送各該囑託或移請鑑定機關。
第  四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消防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