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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字第1080018609號函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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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依法裁罰之行政罰鍰案件,統一規範本府
    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罰鍰之處理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單位)行政罰鍰之處理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單位)應依法裁罰之案件,得請求戶政、役政  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提供
    資訊,查明受處分人之戶籍地。
四、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五、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各機關(單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執行催繳,並發催繳文書予受處分
    人限期於三十日內繳交,逾催繳期限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強
    制執行。
    各機關(單位)移送案件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時,應於移送書上加註經辦人之姓名及其電話分機號碼等相關資料,以利後
    續聯絡。
六、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各機關(單位)移送強制執行前,得
    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財產歸戶清單及所得資料。本府各單位取得前項受處
    分人財產歸戶清單及所得資料,將移送書及義務人名冊等資料送本府行政處(法制科
    )彙整後,移送強制執行。本府所屬機關則請檢齊前開資料後逕行移送強制執。
七、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
    得向各機關(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各罰鍰機關得
    撤銷之。並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日內就未繳清之罰鍰發單通知,限十日內
    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前項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次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最長以十二期為限。但情形特殊
    經各機關(單位)專案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經強制執行取得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機關(單位)應按
    收到日期先後,依序編流水號,責由專人列冊管理,並每年定期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
    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
    各機關(單位)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時,應會請會計單位依規定作相關帳務處理。
九、年度終了時欠繳罰鍰案件,各機關(單位)應辦理歲入保留,並以年度為單位建檔造
    冊列管,若承辦人員異動時應確實列入移交,以免影響罰鍰清理績效。
十、為提高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並強化內部控管,各機關應於每半年分別按行政罰
    鍰之年度別及科目別,彙整填報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情形表,於當年七月二十日前
    及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財政稅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