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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民宿設立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字第1120021213A號令
法規體系: 交旅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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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民宿設立及管理要點
 

一、   本要點依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訂定之。

二、   為輔導管理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民宿,得由交通旅遊局會同建築管理、消防、警察、衛生、消保官、商業登記、文資管理等有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輔導小組,對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輔導。

三、   民宿申請登記,除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檢附文件外,並備齊下列文件各一份一併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查: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二)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說、器材證明文件及設置照片。

(三)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經相關技師簽註之證明文件。

(四)無擴大經營切結書(如附表一)。

四、   民宿申請人如非土地唯一所有權人,且因土地權屬複雜,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有困難,且其他應檢附文件皆備具者,經出具切結書(如附表二)後,申請設立登記時得不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民宿核准設立登記後,如土地共有人有異議,得依法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本府再依調解結果或確定判決為廢止民宿登記證與否之依據。

五、   民宿負責人戶籍須設籍於所在鄉。

六、   負責人非建物所有權人,須出示建物實際使用證明文件。

七、   設立登記之客房如為背包客房型,須具備私密空間區隔、私人物品放置空間等規劃。

八、   申請登記之客房不得設於違建物內。

九、   民宿投保責任保險除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尚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被保險人須含民宿名稱。

(二)被保險住址須為民宿登記住址(須含括公共區域)。

十、   民宿客房定價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如為背包客房型者,該客房房價為背包客定價之總價。

(二)客房內公告統一為定價,如有時段優惠者,請另行補充或另行公告。

十一、  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期間屆滿前應將有效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有效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核保區間如未接續前一年,則仍視為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