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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特殊優良教師評選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 113年2 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3000821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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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特殊優良教師評選表揚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提振教師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效能,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凡現任本縣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合格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含幼兒園),推薦接受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服務本縣年資需滿5年以上(校長及專任合格教師出具至少4年考績,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代理教師年資需出具至少4年服務證明並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且在同一所學校服務滿1年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有具體成效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製作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對推行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訓導、輔導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5.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6.其他具有足資表揚之具體事蹟者。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情事之一。(現職代理教師適用)

6.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7.於不適任教師、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8.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9.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10.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推薦單位及名額:

 ()教師部份:每校依部別推薦1人,按部別7班以上推薦2人,不含資源班。

 ()校長及商借教師:由教育處就表現優良者推薦之。

四、推薦程序:

 ()初選:

每年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應先由各校教師考評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未成立考評會之學校)作成薦送決議,送請校長核定。

 ()複選:

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行政代表1人、校長代表2人、教師代表1人、教師會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組成評選小組開會評選後,簽請縣長核定。

 ()國立馬祖高中由校內自行辦理初、複選。

五、曾接受本要點特殊優良教師表揚(含福建省政府表揚)未滿10年者及曾接受師鐸獎表揚者,不得再予推薦。獲獎滿10年後再推薦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積分表第1項「服務本縣年資」自前次表揚之次年起計算之。

六、遴選表揚名額:

 ()特殊優良教師:由評選小組就各校初選特殊優良教師名額中評選出優良教師國中2名、國小4名、幼兒園1名,名額亦可從缺。

()校長及商借教師由教育處推薦。

()國立馬祖高中由校內遴選1人於地區表揚。

七、評選方式:

經各校初選推薦之特殊優良教師,檢附推薦表及積分表(含佐證資料)報府,提供評選小組審查作為評定積分之依據,每組原則依積分高低順序評選,必要時由評選小組隨機抽訪。

各組名額未足額時,可將名額增加至其他組別,入選順序以積分高低排序。

八、獎勵方式:

 ()地區表揚部份於本縣教師節表揚大會中接受表揚。

 ()獲選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者,頒發獎金新台幣6千元;地區表揚之特殊優良教師另頒發獎座1座及獎狀1紙。

九、填報時間及資料

()時間:每年於41日至430日前報府。

()特殊優良教師:依初選教師資料分別填寫推薦表及積分表(如附件一、二),並依規定格式繕打12份及審查資料1份(請製作封面)。

()校長及商借教師:由本府教育處推薦者,請於每年430日前填寫推薦表1份送本府審查。

()國立馬祖高中請於430日前繕打推薦名冊(如附件三)及推薦表(如附件一)12份,函送本府統一辦理表揚。

     以上所有表件請各校依序排列成冊,勿膠裝或護膜,半張以A4紙張,全張以A3紙張,並依規定格式及份數函報本府複選,逾期(以郵戳為憑)及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十、其他

()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被推薦人若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二款之條件有不實情形,經查獲屬實者,依有關規定懲處,若獲選為特殊優良教育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選後三年內確有第三點第三款各目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已領受之獎狀、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已發布之獎勵應予撤銷。

()獲選人員有前款應撤銷或廢止資格情事時,各推薦單位應主動函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