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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文化資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109000780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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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文化資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連江文化資產事項,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置連江縣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各類別審議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含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三。各類別審議會如下: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審議會。
  二、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審議會。
  三、古物、考古遺址審議會審議會。
  四、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文化資    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會。

第四條
本會各類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期滿改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本會審議第二點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本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本府網站。

第六條
本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本會委員參與。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本會。本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前項現場勘查或訪查,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出席提供諮詢意見,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八條
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相關機關與第二點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本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第九條
本會召開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本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十條
本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本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本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本府網站。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