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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式寺廟補助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式寺廟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八十九連秘法字第二000三二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具閩東傳統建築風貌之寺廟建築物,特訂定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式寺廟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實施地區為本縣所轄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局,協辦單位為本府建設局及各鄉公所。

第  四  條
為補助各鄉寺廟建築物,本府應設置評審小組,並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給予審查費及交通費),由縣長或主任秘書為召集人,並於評審小組開會時擔任主席。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民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
三、縣議會代表三人。
四、學者專家四人。
五、地方仕紳二人。
六、寺廟所在地之鄉(鄉)長。
評審小組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評審小組決議事項包括申請補助之核准與駁回、應修正事項、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興(修)建閩東傳統寺廟,係指以石牆、木、石柱,宮殿以木、石材雕塑,廟脊造形必須為閩東廟簷(不得為鋼筋混泥土結構)。
第  六  條 
興(修)建寺廟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寺廟主體工程其四週牆以石材砌建而成。
二、寺廟內樑柱需以木、石材為建材。
三、寺廟整體外觀必須符合閩東建築造型。
四、寺廟內殿堂必須以木、石材雕刻為主。
第  七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寺廟建築物之興(修)建。
興(修)建者經評審通過,以總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以內補助,最高金額補助新台
幣陸佰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平時粉刷及零星修繕,由連江縣政府逕為核定,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應由發起人或管理人於每年三月前,以書面並檢附計劃書、土地登記薄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各15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乙份,逕向本府申請,提評審小組審議核定。
第  九  條 
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經本府派員驗收後支付補助款,支款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十  條
本補助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