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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一0|九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1月19日九0連秘法字第0一三一0號令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九0連秘法字第二七四六五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全縣稅捐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兼受上級財政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處置審核員、稅務員、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本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並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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