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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3:36

福建省連江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12.30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2023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8.12.30
旨: 福建省連江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組織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容:

連一0|十一

福建省連江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九0連秘法字第0五七五九號令修正第二、
六、七、九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每鄉設一戶政事務所。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掌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