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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16
連江縣自來水廠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連秘法字第一九七一九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本組織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
揮督導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務課:掌理各所、場站出供水操作、水資源養護、水質處理、水量調配、機電及各項設備維護、管線搶修、擴充及改善工程督導及用戶、以及用戶裝修等事項。
二 行政課:營運計畫、用戶申請案件處理、用戶查詢解答、違章用水處理、
水表管理與抄表、收費管制、以及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公產、物料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廠置、技正、課長、業務員、技士、技佐。
第 五 條 本廠設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廠設下列各營運所:
一 南竿營運所。
二 北竿營運所。
三 莒光營運所。
四 東引營運所。
前項各營運所置主任各一人(其中三人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自治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組織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定,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自治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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