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寶文教基金會馬祖地區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類)
主管機關: |
連江縣政府 |
公布機關: |
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
公布日期: |
081.12.14 |
公布字號: |
連教字第10206號 令 |
異動性質: |
制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081.12.14 |
主旨: |
聲寶文教基金會馬祖地區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類) |
法規名稱: |
聲寶文教基金會馬祖地區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內容: |
連40-4
聲寶文教基金會馬祖地區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1年12月14日八十一連教字第一0二0六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運用聲寶文教基金會捐贈地區青年子弟教育獎助學金壹佰萬元,獎勵地區青年努力向學,並扶助清寒學生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副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國立馬中校長、介壽國中小校長、中正國中小校長、中山國中
校長、敬恆國中小校長、東引國中小校長為委員、另設主計員(主計室科員)、幹事(教育局課員),均義務兼任之。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會未召開會議期間,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為:
經管聲寶文教基金會捐贈地區青年子弟教育獎助學金壹佰萬元,並運用基金孳息作為獎助學金。
受理及審議獎助學金之申請條件。
核定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第 五 條 本會獎助學金發放之對象、條件、名額、金額,如左
對象:地區中等學校之清寒及績優學生。
條件:
清寒助學金:在校德育及學業成績乙等以上,並係地區家境清寒(經學校
家庭訪問,確實清寒者)請班導師出具證明。
獎學金:須在校德育及學業成績甲等以上。
名額:高中(職)獎助學金各二名。
國中獎助學金各十名,以每校各兩名為原則。(上述名額均由就讀學
校審核後,限每年三月三十日以前申請。)
四金額:獎助學金每學年每名三、000元(發放額度得視孳息金額調整之)。
第 六 條 本會必要時得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第 七 條 每學年所發放之印領清冊,函請聲寶文教基金會備查。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八十一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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