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及連江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 |
內容: |
連江縣政府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及連江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府依本辦法辦理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及登記事項變更執照換發,依下列標準收取行政規費: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新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登記事項變更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9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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