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縣政府指揮、監督,辦理全
縣地政業務。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置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有關登記、地權調整等事項。
二、第二課:有關測量、土地利用、檔案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有關地價、總務、出納及文書處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業務員、技佐、書記。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