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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50055891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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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縣政府指揮、監督,辦理全
  縣地政業務。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置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有關登記、地權調整等事項。
  二、第二課:有關測量、土地利用、檔案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有關地價、總務、出納及文書處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業務員、技佐、書記。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