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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20002049號令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法規體系: 交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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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96連企法字第096001878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96連企法字第0960038911號令修正第六條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102連企法字第1020002049號令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補助設籍本縣之縣民搭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海運交通工具之票價,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活絡島際間交通航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執行單位為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如下:
一 臺灣與馬祖間航線實施「東馬東臺」時之月份航班及設籍本縣莒光鄉之民眾為限。
二 搭乘南北竿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航班之設籍本縣縣民。
三 搭乘「南竿-莒光」、「東莒-西莒」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之設籍本縣莒光鄉縣民。
第 五 條 
依本自治條例辦理票價補助之方式、金額、審核、實施時間及其他申請程序,由連江縣政府另訂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一年一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