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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29966A號令
法規體系: 交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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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為補助設籍本縣之縣民搭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海運交通工具之票價,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活絡島際間交通航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連江縣交通旅遊局。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灣與馬祖間航線實施「東馬東臺」時之月份航班及設籍本縣莒光鄉之民眾為限。

二、搭乘南北竿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航班之設籍本縣縣民。

三、搭乘「南竿-莒光」、「東莒-西莒」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之設籍本縣莒光鄉縣民。

 

        依本自治條例辦理票價補助之方式、金額、審核、實施時間及其他申請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