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補助設籍本縣之縣民搭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海運交通工具之票價,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並活絡島際間交通航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連江縣交通旅遊局。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灣與馬祖間航線實施「東馬東臺」時之月份航班及設籍本縣莒光鄉之民眾為限。
二、搭乘南北竿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航班之設籍本縣縣民。
三、搭乘「南竿-莒光」、「東莒-西莒」航線固定航班或加班之設籍本縣莒光鄉縣民。
第
五 條
依本自治條例辦理票價補助之方式、金額、審核、實施時間及其他申請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