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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8332A號令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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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指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非營業單位。

第三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第四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十五、其他因另有重要公務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第五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三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第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第六條之一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第七條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不派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答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八條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第九條    本縣各鄉公所、鄉民代表會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