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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輔導縣民臨時工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連衛社字第1090008318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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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縣民臨時工作,採「以工代賑」方式協助其自立,以推展社會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能勝任臨時工作之縣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臨時性工作:
(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家境清寒者,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以內者(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財稅證明資料)。
(三)臨時發生事故急需工作者(附有關證明文件)。
三、本要點所稱臨時工作範圍如左:
(一)清除各村落垃圾,疏濬水溝、打掃道路、公廁及改善環境衛生等清潔工作。
(二)村落及公園環境之整理工作。
(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或場所之清潔維護工作。
(四)大同之家院民及低收入戶重傷病患之照顧工作(含送餐服務)。
(五)公墓之整理工作。
(六)社區組織發展、海岸維護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輔導臨時工作之機關及其權責如左:
(一)本府衛生福利局負責計畫、督導、考核事項。
(二)鄉公所、教育處、衛生福利局、大同之家等(以下簡稱各需用單位)負責工作分配、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鄉公所負責接受工作申請、核定、通知及代發工資事項。
五、臨時工登記每年辦理乙次,必要時得隨時辦理,其日期及應辦手續,由鄉公所公告或通知之。
六、申請臨時工作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登記,但每戶以一人為限。
七、各鄉公所受理臨時工登記後,應依第二項規定類別,登記先後之順序審核,並將核定名冊統一編號列冊,造具編號名冊分送衛生福利局及各需用單位。
八、衛生福利局應就核定人數之多寡,比例分配各鄉公所每月工作日數,由各鄉公所按編號順序依次派工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派工,應發給工作記錄卡,並由各需用單位分配工作。
九、申請人接到派工通知後,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攜帶工作記錄卡至需用單位報到,並接受點名及驗工,驗工後驗工人員應在工作記錄卡上簽章,並由各需用單位造具到工清冊送各鄉公所。
十、各鄉公所應按到工清冊核驗臨時工之工作記錄卡發放工資,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衛生福利局結報。
十一、臨時工作,低收入戶每人每月以二十五個工作日為原則,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以二十個工作日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登記人數及核定預算酌予增減,並按日計資不支月固定薪,以每月發放一次為原則。
十二、各需用單位應於每日上工時間確實點名驗工,並核對工作記錄卡,對未到工者,不得簽章,並於到工清冊上註明。
      臨時不到工者,事後不得要求補工,無故不到工以曠工論。
      臨時工應自行攜帶工作記錄卡,各需用單位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代為保管臨時工工作記錄卡。
十三、臨時工因傷、病、婚、喪等事故,不能親自到工者,得由戶內具有工作能力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代工之。
      代工者,應向各需用單位報備並副知鄉公所後方得上工,上工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工作記錄卡。
      臨時工到場參加點名者,不得拒絕其工作,臨時不到工者,以放棄當日工作論。
十四、臨時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需用單位得陳述事實,通知鄉公所予以停止派工二日至七日,並於到工清冊上註明,其情節重大者,得轉報衛生福利局予以停止派工一年:
 (一)服務態度欠佳者。
 (二)對分配之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績效甚差者。
 (三)工作不力且不服管理監督者。
 (四)無故全月不到工達工作日三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臨時工在全月內,有遲到或早退情事者,每三次停止派工一日。
十六、各需用單位應為臨時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維臨時工權益。
十七、臨時工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