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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輔導縣民臨時工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02807號令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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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自立,改善經濟狀況,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辦理以工代賑,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八歲以上,能勝任以工代賑工作之縣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

    (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家境清寒者,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以內者(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財稅證明資料)。
(三)臨時發生事故急需工作者(附有關證明文件)。

三、本要點所稱以工代賑範圍如下:

(一)清除各村落垃圾、疏濬水溝、打掃道路、公廁及改善環境衛生等清潔工作。
(二)村落及公園環境之整理工作。
(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或場所之清潔維護工作。
(四)大同之家院民及低收入戶重傷病患之照顧工作(含送餐服務)
(五)公墓之整理工作。
(六)社區組織發展、海岸維護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輔導以工代賑之機關及其權責如下:
(一)本府負責計畫、督導、考核事項。
(二)鄉公所、教育處、衛生局、大同之家等(以下簡稱各需用單位)負責工作分配、管理及監督事項。

五、以工代賑登記每年辦理乙次,必要時得隨時辦理,其日期及應辦手續,由鄉公所公告或通知之。

六、申請以工代賑,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登記,但每戶以一人為限。

七、各鄉公所受理以工代賑登記後,應依第二項規定類別,登記先後之順序審核,並將核定名冊統一編號列冊,造具編號名冊分送本府及各需用單位。

八、本府應就核定人數之多寡,比例分配各鄉公所每月工作日數,由各鄉公所按編號順序依次派工並通知申請人。前項派工,應發給工作記錄卡,並由各需用單位分配工作。

九、申請人接到派工通知後,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攜帶工作記錄卡至需用單位報到,並接受點名及驗工,驗工後驗工人員應在工作記錄卡上簽章,並由各需用單位造具到工清冊送各鄉公所。

十、各鄉公所應按到工清冊核驗以工代賑之工作記錄卡發放工資,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本府結報。

十一、以工代賑每日工時不得低於四小時或超過八小時,薪資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每月按實際工作時數覆實發給。每月最高薪資,不得逾勞動部當年度公布之基本薪資。

十二、各需用單位應於每日上工時間確實點名驗工,並核對工作記錄卡,對未到工者,不得簽章,並於到工清冊上註明。臨時不到工者,事後不得要求補工,無故不到工以曠工論。以工代賑人員應自行攜帶工作記錄卡,各需用單位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代為保管。

十三、本要點扶助之以工代賑人員屬公法上之救助性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扶助期間由管理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以工代賑人員辦理保險。

十四、以工代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需用單位得陳述事實,通知鄉公所予以停止派工二日至七日,並於到工清冊上註明,其情節重大者,得轉報本府予以停止派工一年:

(一)服務態度欠佳者。

(二)對分配之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績效甚差者。

(三)工作不力且不服管理監督者。

(四)無故全月不到工達工作日三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以工代賑人員在全月內,有遲到或早退情事者,每三次停止派工一日。

十六、以工代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