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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13060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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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消防局對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

二、舉發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向消防局舉發之人員。

三、嚴重違規:係指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表十規定嚴重違規情形。

 

第四條 舉發人舉發案件,得以書面、言詞、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消防局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案件發生地之時間、地址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消防局應通知舉發人至指定處所製作書面紀錄,經其閱覽確認記載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舉發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消防局得通知舉發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舉發。

 

第五條  經舉發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得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被舉發人之受雇人者,得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第六條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發給獎勵金予最先舉發者。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亦同。

 

第七條  消防局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裁罰處分經撤銷後,不得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命舉發人返還之。但非因舉發不實致撤銷者,免向舉發人請求返還。

 

第八條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舉發資料。

    三、以言詞舉發,拒絕製作紀錄。

    四、舉發案件為消防局或有關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五、依提供之舉發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舉發內容不符。

    六、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勵金。

 

第九條  舉發人領取獎勵金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消防局及其他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舉發人之物品或資料,應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條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應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獎勵金額度。

 

第十一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消防局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舉發人申請,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保護舉發人之安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獎勵金,由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