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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15507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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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消防局對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

二、舉發人:指職務涉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向本府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行為之人員。

三、嚴重違規:指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所定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裁處基準表中所稱嚴重違規情形。

第 四 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消防局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方式及地址;法人名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案件發生地之時間、地址、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應通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

舉發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消防局得通知舉發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舉發。

第 五 條    依前條第一項提出舉發,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被舉發人之受雇人者,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發給獎勵金予最先舉發者。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亦同。

 

第 七 條    消防局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裁罰處分經撤銷後,不得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命舉發人返還之。但非因舉發不實致撤銷者,免向舉發人請求返還。

 

第 八 條    舉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舉發資料。

三、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舉發人拒絕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

四、舉發案件為消防局或有關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五、依提供之舉發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舉發內容不符。

六、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勵金。

舉發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已領取獎勵金者,消防局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第 九 條    舉發人領取獎勵金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舉發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舉發人及舉發案件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 十 條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應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獎勵金額度。

第 十一 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消防局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舉發人申請,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保護舉發人之安全。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獎勵金,由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