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作業要點
一、
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之規定辦理。
二、
目的:為瞭解本縣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成效,落實中央政策,並達到充分運用志工人力資源,弘揚社會互助之精神,建立祥和社會,特舉辦此考評。
三、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評鑑對象:本縣各志願服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受評單位)。
五、
考評時間:每二年評鑑乙次。
六、
評鑑內容:(詳評鑑指標細項及配分表)
(一)政策面(佔百分之十五)。
(二)法制面(佔百分之十)。
(三)管理面(佔百分之二十三)。
(四)績效面(佔百分之五十二)。
(五)加分項目(佔二分)。
七、
實施方式:
(一)受評單位自評:各單位請就考評項目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評。
(二)實地審查評鑑:聘請專家學者(三至五名)及志願服務業代表(一名)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辦理實地審查評鑑,受評單位應準備各項資料及進行工作簡報,供評鑑小組參考。
八、
獎勵方式:
視當次參與評鑑隊數多寡決定優勝單位頒發獎牌或獎金(視預算編列情形頒發)。
(一)第一名,頒予團隊獎狀乙幀及禮品或獎金。
(二)第二名,頒予團隊獎狀乙幀及禮品或獎金。
(三)第三名,頒予團隊獎狀乙幀及禮品或獎金。
(四)優勝,頒予團隊獎狀乙幀,視參與單位之多寡,彈性調整表揚數目。
(五)凡獲評為上列獎項之單位,應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九、
經費:本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社會處年度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十、
志願服務所屬機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評鑑時得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