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及老人福利法十三條訂定之。
二、目的:為透過補助身心障礙者及老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減輕其經濟壓力及保障權益。
三、服務及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費用補助: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要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2.5倍。本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對象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聲請狀影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申請人郵政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
(七)法院(規費)收據正本、指定鑑定醫院收據正本。
(八)領據、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委託書(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
(十)切結書
五、申請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者,以法院聲請費用(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六、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第四點所定文件,向本府辦理申請。
(二)申請相關文件欠缺時,本府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至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