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一、緣起: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身心機能障礙而無法自行照顧生活起居,必須由家屬照顧看護。但長期的照顧壓力,除影響家庭的生活作息,更影響整體生活品質。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係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減輕照顧上的壓力及負擔,並可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增加被照顧者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
二、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辦理。
(二)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辦理。
三、目的:
(一)
協助身心障礙者家庭在危機時期得到適當的支持。
(二)
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
四、預期效益:
強化並落實身心障礙者全面關懷,推展社區化服務照顧模式,使身心障礙者家庭得到臨時及短期的支持性服務,紓解家庭照顧者的壓力。
五、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
聘僱看護(傭)得放寬家庭照顧者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六、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七、服務單位: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1.由行政機關提供。
2.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4.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5.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八、服務方式:
(一)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12小時(含)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二)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12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14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
九、服務內容: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前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十、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服務費每小時以210元計,服務超過三十分鐘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收費及補助依標準減半,一般戶自付20%;中低收入戶自付10%;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
使用機構式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者,交通補助費1000/趟,一般戶自付20%;中低收入戶自付10%;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三)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336小時。但已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就學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68小時(僅補助身心障礙者於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者)
(四)
補助期間受委託機構不得另立名目向托顧者及其家屬收取其他費用。
十一、服務優先順序
(一)
低收入戶優先服務,中低收入戶次之,一般戶再次之。
(二)
以未獲安置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優先。
(三)
在日托教養機構及就讀啟智班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次之。
(四)
在住宿教養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再次之。
(五)
其它因緊急事故經評估需優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六)
時數用完之特殊情況個案,由受委托單位通報申請專案處理。
十二、申請應備文件及服務流程:
(一)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個別化服務計畫書。
3.照顧壓力量表(達14分以上)。
(二) 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主要照顧者,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6號(介壽老人活動中心3樓)
電話:0836-25022。
十三、注意事項:
(一)
使用服務者,請個案/家屬務必於使用日7天前主動連絡承辦人,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取消服務,請務必於服務前1天告知,以利服務核定及提供單位安排照顧服務。
(二)
請個案家屬務必配合於服務開始、結束時,親自當面與服務單位人員進行交班(照顧注意事項)雙方簽署,並請遵守服務起迄時間,若超過服務時間,一律以自費計算。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臨短托服務員應接受本府服務督訪查核。
十六、本計畫自修訂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