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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53300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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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一、緣起: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身心機能障礙而無法自行照顧生活起居,必須由家屬照顧看護。但長期的照顧壓力,除影響家庭的生活作息,更影響整體生活品質。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係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減輕照顧上的壓力及負擔,並可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增加被照顧者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

二、依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辦理。

()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辦理。

三、目的:

    () 協助身心障礙者家庭在危機時期得到適當的支持。

    () 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

四、預期效益:

    強化並落實身心障礙者全面關懷,推展社區化服務照顧模式,使身心障礙者家庭得到臨時及短期的支持性服務,紓解家庭照顧者的壓力。

五、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 聘僱看護(傭)得放寬家庭照顧者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六、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七、服務單位: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1.由行政機關提供。

2.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4.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5.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八、服務方式:

()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12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12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14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

九、服務內容: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 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前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十、補助項目及標準:

() 服務費每小時以210元計,服務超過三十分鐘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收費及補助依標準減半,一般戶自付20%;中低收入戶自付10%;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使用機構式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交通接送者,交通補助費1000/趟,一般戶自付20%;中低收入戶自付10%;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336小時。但已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就學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68小時(僅補助身心障礙者於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者)

() 補助期間受委託機構不得另立名目向托顧者及其家屬收取其他費用。

十一、服務優先順序

  () 低收入戶優先服務,中低收入戶次之,一般戶再次之。

  () 以未獲安置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優先。

() 在日托教養機構及就讀啟智班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次之。

() 在住宿教養機構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再次之。

() 其它因緊急事故經評估需優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 時數用完之特殊情況個案,由受委托單位通報申請專案處理。

十二、申請應備文件及服務流程:

()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個別化服務計畫書。

          3.照顧壓力量表(14分以上)

() 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主要照顧者,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6號(介壽老人活動中心3樓)

電話:0836-25022

十三、注意事項:

(一) 使用服務者,請個案/家屬務必於使用日7天前主動連絡承辦人,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取消服務,請務必於服務前1天告知,以利服務核定及提供單位安排照顧服務。

(二) 請個案家屬務必配合於服務開始、結束時,親自當面與服務單位人員進行交班(照顧注意事項)雙方簽署,並請遵守服務起迄時間,若超過服務時間,一律以自費計算。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臨短托服務員應接受本府服務督訪查核。

十六、本計畫自修訂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