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候用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之初選,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教育處督學、學務管理科長及本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初選小組辦理初選,合格人員由本府通知其參加甄試,經錄取者,參加儲訓。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程序包括「資格審查」、「甄試」、「儲訓」三項,甄選日期及名額由本府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四、本縣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符合以下相關資格,得參與「一般甄選」或「推薦甄選」。甄選方式及資格:
(一)一般甄選
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一年且擔任導師二年,或調用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且擔任導師二年以上,或實際服務本縣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前項教師年資不含實習、代理代課教師或留職停薪(兵役、育嬰、進修、侍親)之年資。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之年資,比照組長年資計算。
(二)推薦甄選
由校長就符合一般甄選資格且有意願擔任主任之該校教師進行推薦(由學校人事辦理資格審查),以當學年度擔任代理主任職務者為優先薦派,每校可推薦1至2名(國小及國中分開計算)。推薦人選須擔任本縣代理主任2年(含)以上且於推薦之該校至少服務2年者。
凡以推薦甄選管道報考者,經校長推薦錄取且儲訓合格後,應負履行應聘擔任主任之義務。
五、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應向現職服務學校(機關)申請之。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之積分,應就學歷、經歷、服務成績及考試、進修與特殊表現評定之,其採計標準簡章另訂之。
七、報考人員應檢附前條規定之甄選積分相關證明文件供學校及本府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送審資料不實或報考資格不符之情事,逕行撤銷報考資格,若有送審資料不實者,並送原服務學校(機關)議處。
八、甄選成績標準:
(一)一般甄選
按資格審查分數佔總成績40%,筆試成績佔總成績3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30%計算之,並視成績酌定錄取標準。
(二)推薦甄選
按資格審查分數佔總成績7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30%計算之,並視成績酌定錄取標準。
前項為資格審查分數、筆試科目及口試評分標準等由簡章另訂之。
九、經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錄取者,依序另行核派參加儲訓,凡經三次核派未能完成儲訓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訓練期間一律予以帶職帶薪,期滿成績合格具有結業證書。
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已甄選錄取者,須於本要點公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儲訓,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戰地政務終止後,在本縣辦理校長主任甄選前,曾任代理主任者視同儲訓合格任用。
十、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出缺時,由該校校長就具有主任資格者中聘兼之,並報本府核備。
候用人員如經聘任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