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失能老人營養保健及醫護用品補助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減輕本縣失能老人之家庭經濟負擔,改善其生活品質,並落實社會福利政策。
二、補助對象:
(一)累計設籍本縣20年並年滿65歲以上並有實際居住本縣之失能老人(指需護理且生活無法自理者)。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三、補助原則:每月補助費用以新臺幣2,000元為原則(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
(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1年最高補助12個月。
四、申請時程: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前檢附購買憑證(收據或發票)及領據按季報府,以每3個月請款一次為原則,最高新臺幣6,000元為核定標準,審核無誤後逕行撥款於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
五、第一次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
(四)臺銀或郵局存簿影本。
(五)醫院診斷證明。
(六)巴氏量表(總分需30分以下且需2員醫護人員蓋章)。
六、補助程序:檢附上開應備文件,向戶籍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經鄉公所初審通過後,報本府辦理。
七、經費來源:編列本縣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