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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失能老人營養保健及醫護用品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50033211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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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失能老人營養保健及醫護用品補助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減輕本縣失能老人之家庭經濟負擔,改善其生活品質,並落實社會福利政策。

二、補助對象:

()累計設籍本縣20年並年滿65歲以上並有實際居住本縣之失能老人(指需護理且生活無法自理者)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三、補助原則:每月補助費用以新臺幣2,000元為原則(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 (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1年最高補助12個月。

四、申請時程:415日、715日、1015日、1215日前檢附購買憑證(收據或發票)及領據按季報府,以每3個月請款一次為原則,最高新臺幣6,000元為核定標準,審核無誤後逕行撥款於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

五、第一次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

    ()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籍謄本。

    ()臺銀或郵局存簿影本。

    ()醫院診斷證明。

    ()巴氏量表(總分需30分以下且需2員醫護人員蓋章)

六、補助程序:檢附上開應備文件,向戶籍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經鄉公所初審通過後,報本府辦理。

七、經費來源:編列本縣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