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8 1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綠美化臨時人員考核獎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50039961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政府綠美化臨時人員考核獎金支給要點

 

一、為辦理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綠美化臨時人員考核獎金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綠美化考核獎金(以下簡稱考核獎金)支給標準,依本縣財政狀況酌予核發,獎金發放額度分以下二類:

(一)第一類(技術工):駕駛大貨車及其他車輛駕駛者,且實際從事綠美化維護工作者,每年領取上限新臺幣(下 同)九萬元。

(二)第二類(臨時工):非屬第一類人員,且實際從事綠美化維護工作者,每年領取上限八萬四千元。

三、本府依據綠美化臨時人員表現(考核項目包括工作表現、品德、勤惰等)加以考核評分,依每年考核評分核發考核獎金:

()第一類及第二類:

1.第一類:考核評分九十分以上為「優等」核給獎金九萬元,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核給獎金八萬一千元,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核給獎金七萬二千元,未達七十分為「丙等」扣發當年獎金。

2.第二類:考核評分九十分以上為「優等」核給獎金八萬四千元,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核給獎金七萬五千元,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核給獎金六萬六千元,未達七十分為「丙等」扣發當年獎金。

3.考核評列優等且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及不滿七十分者,需敍明具體原因。

()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優等」:

1.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者。

2.有曠職紀錄者。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請事假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超過十四日扣發當年獎金;請病假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扣發當年獎金。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當月上班未滿十日不計,當月上班滿十日以一個月計算)。

四、綠美化考核獎金評分標準如下:

(一)工作表現(占六十分)

1.時效:是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2.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及正確。(十分)

3.改進:是否對於交辦事項,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十分)

4.態度:是否以熱心及同理心,協助洽公民眾或同仁處理公務。(十分)

5.主動:是否不待督促,主動積極處理公務及解決問題。

(十分)

6.合作:是否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十分)

(二)品德(占二十分)

1.服從:是否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調度處理公務。(十分)

2.品德:是否言行舉止端正、無不良嗜好。(五分)

3.廉正:是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或兼職情事。(五分)

(三)勤惰(占二十分)

1.紀律:是否準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十分)

2.服務:是否經長官核准指派加班處理公務,不推諉搪塞。(十分)

五、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本府其他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考核獎金。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