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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府行法字第1070043863A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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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
              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
              萬元計算之。
第 五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
              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依第三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請領補助款者,得自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